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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频道:日本电影 日期: 来源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营造文明、和谐的司乘关系和行业氛围。

第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取得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及程序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

车辆经营权取得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投入车辆并取得道路运输证。

市政府相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发展的需要,在车辆运营、道路通行、配套服务设施、财政补贴等方面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使用提供支持和便利,推进配套的充电、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中心城区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有效期为12年。中心城区以外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有效期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当地确定的巡游出租汽车使用年限的两倍。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拟在车辆经营权到期后继续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经营者信用考核结果,作出延续、核减、收回车辆经营权的决定,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应当与市交通主管部门建设的巡游出租汽车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实时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信息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原有偿取得的车辆经营权自取得之日起已满3年且剩余经营期限1年以上确需转让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一)因经营者原因逾期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

(二)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被收回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经营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一)道路运输证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的;

(一)中心城区经营的巡游出租汽车使用年限达到6年,中心城区以外经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达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在中心城区以外经营的巡游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6年至8年,具体年限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

(四)最近5年内无被吊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的记录。

对不遵守前款规定的乘客,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已发生客运费用的,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支付。

(一)租乘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使用不合格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五)租乘的巡游出租汽车在起租里程内发生故障,乘客不再租乘的;

巡游出租汽车临时停靠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临时停车的路段、区域外,允许巡游出租汽车在道路边沿上下客、就餐、如厕等临时停靠。

因征用车辆给经营者、驾驶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决定征用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关键词:沉默的巡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