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带着三岁的儿子上街去买东西,正在结账的时候,忽然听见孩子的哭声,回头一看,发现一个妇女抱着儿子正向远方跑去!
李某意识到这是被人贩子抢走了,他急忙追了过去,这时旁边冲出两个彪形大汉,拿着匕首挡住去路,李某顺手拿上旁边水果摊的水果刀,将两个歹徒刺翻在地!
女人贩子见状扔下孩子落荒而逃,李某追上去将女人贩子踹翻在地,女人贩子拼命的挣扎和喊叫,李某用刀刺向人贩子,孩子得救了,三个人贩子当场死亡!
那么问题来了,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对于前两个人贩子,毋庸置疑,父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对于女人贩子的行为,父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毕竟女人贩子没有对他构成人身安全!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仍然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在儿子被抢的危急时刻,作为父亲无法准确的判断出,他们是否还有其他的同伙躲在暗处!
而且女人贩子拼命的喊叫,能否叫来同伙,作为父亲无法准确的判断,也无法判断出两个男人贩子当场已经死亡,已经丧失了任何的反抗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排除儿子被抢走的现实风险,在这种十万火急的情况下,不能够苛求父亲对人贩子的行为,做出精准的判断!
这部分网友认为父亲张某连杀三个人贩子是为了排除孩子被掳走的妨害,即使最后的那一位女人贩子飞奔逃命,也是为了日后人贩子来报复,俗话说:“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认为父亲张某是正当防卫行为,即使承担法律责任也是跟轻微的法律后果。
这一部分网友则认为父亲张某的行为有些实属过激了,虽然人贩子偷了自家孩子,是十万不赦罪不可恕,但是也不能简单的对别人判了死刑,轻易的剥夺他人的生命。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该条款来看,对于正准备开车和捂着孩子的嘴巴上车的那两位男性人贩子的绑架孩子的不法侵害行为是正在进行的,且父亲张某的使用弹簧刀刺两位男性人贩子的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合法的。
但对于另一位女性人贩子来说,这位女人贩子已经停止了不法侵害行为,即该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主动停止,但父亲张某仍杀死了该女子,虽然考虑到张某有人贩子后续仍会回来偷孩子的顾虑,但这只是张某的主观遐想,从法律角度来看,张某的行为是属于防卫不适时和假想防卫,这两种防卫方式不属于正当防卫,是不合法的,张某的刺死该女子的行为应该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人贩子有错在先,在定罪量刑的时候会适当的减轻责任。
没啥好说的,人贩子十恶不赦,偷别人的娃简直是挨千刀的,法律限制的是我的行为,但不能限制我我对人贩子的痛恨!
1、正当防卫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行为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对于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合法行为,如依法拘留,逮捕,没收财产等,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其次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结束或停止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最后实施正当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即不法侵害行为被制止后,不能继续实施防卫行为。
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有:
突出的是实行防卫行为得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的时候,不法侵害行为未开始或者已经停止和结束的时候再进行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法律不允许的。
指的是行为人主观错误而造成的重大损害
通俗的来讲是指当我想伤害你的时候殊不知你在准备伤害我,于是当我在伤害你的这个行为预防了你伤害我,起到了自卫行为。
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从而造成重发损害而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当故乡斗殴有如下两种情形时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第一种行为是当一方有逃走或求饶行为时,另一方仍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第二种行为是当双方发生的是一般的轻微斗殴,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严重威胁到了另一方的生命安全,那么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整理自谭谈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