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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维权月】“以案说法”之小花的哪些事儿

频道:喜剧电影 日期: 来源

为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大力普及法治知识,积极引导广大女职工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中铁五局机械化公司工会女工委将陆续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为您解读各项涉及女职工的法律法规。

■小花与丈夫小帅结婚后,担心小帅会产生出轨行为,从姐姐大美那里听说到了“忠诚协议”一词,十分感兴趣,就找到姐姐大美进行了请教。与大美商讨后,小花自己拟好了“忠诚协议”,其中约定有“若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同居、重婚等行为)或对另一方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行为的,过错方将赔偿另一方30万元”。小帅同意签订此协议。

■ 五年后,小帅果真出现了出轨行为,小花掌握了小帅与另一女子同居的证据,小花当即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分割财产并将孩子抚养权判给自己,另要求小帅赔偿自己30万元。

■ 法院认为,小花与小帅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并判令小帅赔偿小花30万元。关于分割财产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因小帅是过错方,法院支持了小花的诉求。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鉴于婚姻双方不信任或为提醒双方避免出现不忠诚行为,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协议中往往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即所谓的“出轨方”)要向另一方承担赔偿金,或是部分或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近年来夫妻间签署“忠诚协议”的现象大量涌现,这体现了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进步,但只有正确运用法律工具,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签署“忠诚协议”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忠诚协议”的签署切勿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缔约过程中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要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不得探视小孩等,这样的约定即使成立也属无效约定,并不能达到签署协议之目的。另外,法院一般不会根据“忠诚协议”约定裁判子女抚养问题,而是仍然会根据婚姻法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客观条件,作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裁判。

切忌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对违反忠实义务方施以极其严苛的条件,如“净身出户”、“巨额赔偿”条款等,若一开始胃口太大反而容易导致失去太多。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适当参照但不完全按照该协议进行裁判。

“忠诚协议”中千万不要出现离婚协议条款的约定,因为一旦被认定为涉及离婚条款,就给了对方“反悔”的可能,并且法律是支持这种“反悔”的。为避免法院认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属于离婚条款,建议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中约定:“若一方出现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则自愿遵从如下财产约定:……”如此一来,则转化为夫妻财产约定,受法律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生活在农村里的小花与丈夫杨某婚后育有一女。2019年,杨某因迫使其结扎和让其卖掉婚前房子不成,便经常打骂小花,多次拿刀威胁小花,扬言要杀死小花及其全家。据说附近受到小花求助的村民虽对她抱有深深的同情,但本着“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观念,村民们以最纯朴的善意,不敢轻易介入他人“家务事”中。2021年,在一次猛烈打骂后,小花不堪其辱,终于选择到法院状告丈夫,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继续维持婚姻将对小花更加不利,对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此案绝非个例,在农村还有太多女性像小杨一样,即使长期处于痛苦婚姻中,也不敢或者不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了自身缺乏法律意识外,对于“婚姻”的理解出现偏颇也是原因之一。例如,在权衡家庭完整的重要性后,村民们已然混淆了“女性权益”同“家务事”二者概念而不自知,并继续奉行传统意义上的“男尊女卑”思想。因而一旦在婚姻中出现危机,女性便常常陷于被动无援的境地。

2016年3月1日起,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曾被视为家务事的家庭暴力,如今上升到“国法”层面,为饱受家庭暴力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而要让《反家庭暴力法》生根,关键还是要从思想根源上转变妇女惯常的错误意识。要使女性们树立起妇女也是半边天的思想,认识到自己与男子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

关键词:小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