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人携带铁锹、头灯等工具先后来到蓟州区东部某镇农田内,挖掘多处古墓葬,盗取古钱币100余枚、耳饰2套、簪子1个。
经天津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鉴定,被盗墓地为一处家族墓地,墓地年代为清代,是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研究价值的古墓葬,被盗物品均为清代制作,属于文物。
被告人王某 、李某等人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